消费者享有消费评论权,商家亦享有法人名誉权,当二者发生冲突,应如何平衡处理?福州一名消费者发布针对商家的网络“差评”,被诉至法院。近期,该起案件在福州中院审结。
林某的小孩在某游乐园游玩时腿部受伤。在与园方协商赔偿事宜期间,林某在抖音平台发布多条相关视频、图文,内容包括“某游乐园多次发生巨大事故、设备不合规、管理混乱”,并出现指责某游乐园“伤天害理”“无良商家”等言辞。
某游乐园以林某恶意发布诽谤言论给其造成退票等巨额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删除相关视频、图文内容,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后林某自行删除上述视频、图文。
诉讼中,林某无法提供关于某游乐园存在多次发生巨大事故、设备不合规等情况的相关证据,但林某表示,从抖音网友的评论来看,确实还有其他人在某游乐园受伤。据此,林某认为,她对某游乐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判断,符合常情常理。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林某发布言论时在语言的修辞和表达上有欠妥当,存在不够合适的贬损性用词,亦存在部分缺乏充分依据并夸大事实的描述。然而,考虑到一般个人消费者生活经验、专业程度、法律素质等有限,及林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受伤一事在情绪上的应激反应,难以苛责其发布言论时始终保持客观理性、不带主观情绪,或其发布的言论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综合考量林某在某游乐园的消费经历、其评论与消费经历的关联性及主观性、消费者评论权与法人名誉权冲突时的权衡等因素,不足以认定林某对某游乐园的批评、质疑及其根据抖音评论中其他用户提到受伤的情况等发表的关于游乐园发生多起事故、设备不合规、存在安全隐患等言论,属于对某游乐园的恶意侮辱、诽谤行为。基于上述言论已由林某自行在抖音平台上删除,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某游乐园的各项诉请。
本案中,法官也对林某进行了教育。法官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的不当言论也可能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言论可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对于前者,消费者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实;对于后者,主观观点、意见正确与否并非法律的评价范围,但消费者不得存在超过必要限度的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玥)